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对保护区加强科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管理局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
核心区禁止管理局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占用。实验区林地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要求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