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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3日)修改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1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2日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原生森林资源、自然遗产及生态环境,发挥科学研究及教学实验基地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位于东经128°58′-129°15′,北纬48°02′-48°12′范围内,总面积18165.4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为准。保护区区界标志,由其管理局负责设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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