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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1修正)

  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渔区。
  玛柯河及其支流为常年禁渔区。
  本省境内的其它水系、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捕捞使用的网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船施网最小网目不得少于7厘米,不准在囊网中加置衬网而变相缩小网目;
  (二)胶丝挂网网目不得小于9厘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要渔业水域及所属鱼类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时,应事先征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应事先同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各种有害物质。
  第三十四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为年捕捞总产值(以国家不变价计算)的4%,由捕捞者在办理捕捞许可证时一次缴纳。
  第三十五条 根据渔业资源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封湖、禁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动物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10倍的罚款;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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