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的办法。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审判检察特点,有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法官、检察官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位分类制度、录用考核制度,以及奖励、职务升降与任免、培训、回避、工资保险福利等制度,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机关干部队伍管理。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2、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加大非市管国有企业市场配置企业领导人员的力度,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13、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市委主要管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和属地化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产业、公用事业和高新技术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市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市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办提名,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办联合进行考察,报市委决定后由市政府聘任。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其它班子成员的管理按照《
公司法》规定执行。实行董事会成员和党委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积极探索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定委托责任书。
14、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取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终身制,全面推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原则上要重新进行选拔。探索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新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在相应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不称职领导人员的调整力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免职制度,按照因公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免职(解聘)等不同类型,对有关人员的待遇和工作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