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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9、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市、区党政机关除选举产生或人大决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必须试用一年。试用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中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或单位鉴定为“不胜任”的,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胜任。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试用职务。探索完善领导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对委任制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对党政机关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试行聘任制。聘任人选产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定合同或协议。研究建立辞职制。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职,或按规定免职、降职、待岗,以及采取下岗学习、保留职级分流等多种措施予以调整;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自愿辞职。健全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完善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10、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力度。继续做好优秀年轻干部党校培训、涉外培训、参加纪检实践锻炼等工作,让一把手后备干部担任常务副职或党委(党组)副书记、担任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或到部委办局综合部门任职。进一步拓宽培养锻炼渠道,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央和有关省市机关对口跟班学习,到基层或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考验,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才干。积极推进领导班子年轻化,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逐步形成由不同年龄层次干部组成的梯次结构。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换届时,要按规定选配年轻干部,没有按规定配备的,上级组织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要空出名额,积极物色合适人选。对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已满但缺年轻干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对那些特别优秀、有发展潜质、因工作急需选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轻干部,还可突破任职年限和台阶的限制,通过“小步快跑”、甚至越级提拔的办法,让他们早上岗、早成才。要坚持实行到龄不提名制度,建立健全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等,积极为年轻干部尽快走上领导岗位提供条件。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工作,保证妇女、党外领导干部的配备比例逐步提高,不断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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