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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发扬特区敢闯敢试精神,勇于改革一切与特区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到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积极探索党管干部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断巩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二、把握重点、选准突破口,进一步加大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
  4、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和群众参与程度为着力点,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为突破口。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干部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5、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大力推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区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副职出现空缺时,应把公开选拔作为选配干部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部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尽可能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人选。要在公开选拔委任制领导干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开选拔选任制领导干部提名人选的程序和方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人数,占新提拔的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公开选拔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以面向本市为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不断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要改革传统的干部选拔方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今后,除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律采取“缺位竞争”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如果同一职位没有2人以上符合规定竞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在机构改革中有撤并任务的单位,也可通过“全员竞争”的办法,合理做好人员的定岗和分流。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市、区党政机关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拟任人选的姓名、现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基本情况,应采用通告或传媒发布的方式,在拟任人选的工作单位、工作部门、所在地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凡具名反映的情况,应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足以影响干部提拔任职问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确定拟提拔人选,要把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民意测验得不到参加测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进行考核时,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其中原班子成员民意测验得票低于50%的一般不得留任;拟新选拔进入领导班子人选应是在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者。
  6、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考核,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注意研究解决考核失真失实的问题,拓宽考核渠道,增进考核深度。根据考核对象工作岗位特点,进一步扩大考察谈话面,不但要考察了解干部“工作圈”的情况,还要了解干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注意选择在日常或社会交往中与考核对象接触较多的人员谈话,与考核对象下级中分管或具体从事人财物方面工作的人员谈话,认真听取与考核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倾听群众对其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反映,全面掌握考核对象在思想、工作特别是廉洁方面的情况。实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执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考察机关、考察组、考察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考察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严肃考察工作纪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与考察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考察工作。建立健全考察预告制。市、区党政机关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在组织考察前,应实行考察预告。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和考察组成员的姓名、现工作单位和职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预告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考察期间,群众可对考察对象和考察组考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凡具名反映情况的,应认真核实。健全差额考察制。选拔干部时,一个拟任职位应尽可能确定两个以上的考察对象,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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