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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4月1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9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但农业机械的监理、维修、检测、技术培训和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道路运输市场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鼓励规模经营,建立开放、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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