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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3.强化源头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向客运站、货运站派驻监督员,加强对客、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各客、货运站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进站车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行车路单、营运牌证、站场运输秩序的管理工作。
  4.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拉客、甩客、卖客、兜客及严格超载等违规经营行为,除了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强制卸载外,还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责令所属企业进行整改。
  5.对运输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业务交给无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未按有关规定领取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等行为,要坚决取缔,并把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6.对经营者擅自抬价刹价、强买强卖、垄断客货源、欺行霸市、偷漏规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7.为解决货运市场无序营运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货运交易市场和货运配载信息网络。
  8.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从业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
  (五)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六)强化安全意识,抓好运输生产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运输企业、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运输生产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保障体制,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实行运输企业统一管理、集中选配制度,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车辆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于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运输企业、客运单位、经营业主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的,要发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处理现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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