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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公安厅、纠风办、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职能分工,配合自治区交通厅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74号文件要求,对清查出来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基础上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站和运输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二)停止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取消客运经营权招标、议标费(客运招标、议标有偿经营管理费),减轻经营业主负担。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3号)同时废止,各地应立即停止收取客运经营权的招议标费用,同时禁止运输企业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三)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运力调控力度,防止运力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避免运力资源浪费,制止恶性竞争。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的审查和年度审验,在清理整顿期间,要结合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力量对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审验。
  2.对无牌无证、报废车擅自经营客货运输业务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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