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组织公安、林业、国土资源、行政监察等部门对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活动。要以国家林业局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为契机,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有选择有重点地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侵占林地、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组织指挥毁林占地,搞打、砸、抢、烧的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那些为谋取个人私利参与侵占林地纠纷或唆使群众打官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自治区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国家林业局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邀请新闻媒体对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报道。通过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七、进一步做好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68号)精神,加大对林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力度,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因林地纠纷而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在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的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对新发生的林地纠纷案件,要做到发生一件、调处一件,不能让其成为积案。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