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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当不占或者尽量少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把关,做到既要保证我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切实保护好林地。
  三、依法维护山界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山界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切实维护山界林权证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发山界林权证的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完善界标,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对已发的山界林权证,确因工作粗糙造成错误、重叠、遗漏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正或者补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权属变化的,要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山界林权证。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有林业单位林地经营面积的,须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国有林地在我区林地中占主体地位,保护国有林地,是我区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处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和哄抢作物等扰乱林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法维护国有林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别对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国有林场,要予以高度重视,以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凡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者无偿划拨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更不能以“纠纷”、“争议”为由,强占国有林地。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或以稳定为借口对侵占林地案件久拖不决的做法。
  五、对侵占国有林地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侵占国有林地和1996年以来各地基本建设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要查清侵占国有林地的时间、面积、单位或个人以及造成的损失,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限期把林地归还给国有林场。对1996年以来各地基本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依法补办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和缴纳有关补偿费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2001年6月底前将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将于2001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对各地查处侵占国有林地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抽查。凡是查处不力、整改不坚决的,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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