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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8〕53号)下发后,全区绝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保护林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心的热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
  二、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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