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凡列入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出口规模较大。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近几年出口保持稳定发展,且出口产品符合自治区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符合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出口产品范围。
  (三)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年出口额虽达不到300万美元,但出口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广阔。
  (四)信誉好、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一经确定下来,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对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按以上条件对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凡经审核已丧失上述条件的企业,将不再享受政府的政策扶持。
  三、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扶持办法。 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将在出口补贴、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出口配额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是:
  (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于在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补贴(以实际收汇核销数核拨)。
  (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商品交易会(广交会除外),摊位费补贴50%;参加自治区外经贸厅组织的在国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摊位费补贴70%。
  (三)鼓励企业开拓新市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每新开发一个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且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以海关数字为准)。
  (四)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2001年内通过ISO认证的企业或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以获得资格认证书为准)。
  (五)支持企业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贸易。企业在2001年内上EDI网(国际电子商务网),给予服务费50%的补贴(以上网发票凭证为准)。
  (六)在配额等方面给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分配出口配额和分配交易会摊位给予优先照顾。
  (七)将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列为自治区外经贸厅重点联系单位。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重点协调这些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在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上述资金补贴来源于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四、加强对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加快外经贸事业发展、促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对重点扶持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希望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企业的发展情况,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给予切实的帮助,并解决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