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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
 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必须对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是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扩大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全面提高外经贸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需要。我区外贸出口要取得新的发展,就必须应对新的形势,进一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要在巩固传统产品、优势资源产品出口的同时,积极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外经贸发展后劲。重点出口生产企业既担负着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重任,又担负着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把出口商品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转化的重任,是推动我区整体出口实绩跨上新台阶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外经贸厅要择优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前景的企业,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引导出口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水平。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对促进我区机电产品、高科技含量产品和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和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扶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的标准。 从2001年起,自治区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重点出口生产企业予以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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