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停止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重要
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穗府办〔200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
一、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包括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的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具体由新闻处承办,秘书处协助。组织报道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新闻处安排本市新闻媒体(主要是广州日报、广州电台、广州电视台,简称“一报两台”)以及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省电台、省电视台等到现场采访报道。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或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只发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领导本人审定。
(三)市政府领导会见兄弟省市考察团的报道工作,属市政府负责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具体由新闻处承办。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办公厅新闻处把关。
(四)市政府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报道工作,由承办该项活动的市政府直属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厅给予协助。
(五)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报道工作由市外办负责落实。
(六)市政府领导出席涉台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台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