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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

  4.管理。廉租房纳入公房管理系列,政府对廉租房的支持体现在提供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不足的补贴。应以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为基础,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办测算,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必须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是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筑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促使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工作得以落实。
  (一)加强管理,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属政策性住房,其建设、销售、出租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为此,市住建办应在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强化对政策性房屋建设管理的职能,职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包括计划安排、征地、拆迁补偿、工程建设招标及工程质量监管和销售、租赁的审核等工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建办统一编制,经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市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房改办、计委、建委《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房改办〔2000〕01号)精神,市教师安居办、市直机关干部安居办和市政法、卫生系统等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居房,除完成在建并已备案分配的工程项目外,不再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多建的安居房,按经济适用房和货币分房政策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统一销售。今后,凡未纳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住宅建设,不得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强制性政策,设法降低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防止借经济适用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
  1.落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规定,免征收营业税。
  2.落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7〕14号)规定,免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统建费)、征地粮食价差等各项收费。明确对安居小区非营利性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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