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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社会中低收入户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销售,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它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计划指导,统一对外招标,严格规定购房对象,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营。
  1.销售对象。市属居民中,年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平均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可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居民购房对象每年的认定标准,按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和居住面积水平,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确定。
  2.价格定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中提出的房价收入比,按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经济适用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经测算,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多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万,高层应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行动态调控,每年由物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指导价。开发商应根据指导价销售住房。
  3.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设法降低成本,使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也要功能设计齐全,实用、方便,满足住房基本生活需求。单元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以二室一厅为主。
  (三)廉租房。
  廉租房由政府兴建或利用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向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价租赁。
  1.租赁对象。年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收入水平线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租住廉租房。每年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租赁标准按市上年度统计年报公布的数字,由市住建办、民政局、总工会共同确定。
  2.建设标准。以经济、实用,基本满足居住需求为原则,单元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以一室一厅为主。
  3.房源筹集。廉租房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负责提供。租赁对象属市属单位的,由市政府提供;属区属单位和居住在辖区内但无单位的,由所在区政府提供。房源筹集以盘活利用现有房屋为主,尽量减少新建房屋数量:一是结合旧城改造和危房改造,将部分存量直管公房统一纳入廉租房房源供应计划;二是利用部分安居房和商品房转化为廉租房;三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拨出专款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
  鉴于目前廉租房房源比较紧缺,政府财力有限,不能在短期内集中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际,采取按“两步走”的原则分期分批加以解决。第一步:争取于2002年前全部解决登记在册的2079户“双特困”家庭的居住问题。第二步:争取在“十五”计划后期向约2万户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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