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数(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
(五)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地区和市场;
(六)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由认定机构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条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可能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处理。
第十二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图形或文字),使用在生产、经营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其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可冠以“甘肃省著名品牌”或“甘肃名牌”。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甘肃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可视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第48号令所指的“公众熟知商标”。其商标所有权人可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后,可作为资产投资。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专用权,除在省内给予重点保护外,还可通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