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省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商标事业的发展,振兴甘肃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省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信誉的我省注册商标。
第三条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省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甘肃省著名商标在甘肃省境内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凡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六条 除第三条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变相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属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优良,商标信誉较好;
(四)广告费用和广告覆盖地域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已在国外(地区)注册。
第八条 认定著名商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在国内外注册商标证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二)近几年广告宣传费总额和单据复印件;
(三)商标管理制度及该商标的自我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