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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其资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10日前,报送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先由分组会议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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