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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与注销原因相对应的有关文件:
  1、责令解散或者撤销的文件;
  2、举办单位批准解散的文件或者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文件;
  3、合并或者分立的证明文件;
  4、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有关机关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债务证明文件;
  5、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单位性质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终止。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备案的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解散或者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第五章 公告和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构对已办理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住所、登记号。
  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构及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三十五条 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伪造或者涂改的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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