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