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倡导和扶持下岗职工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参加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通过开展自主创业,为社会及个人提供劳务活动,或以家庭加工作坊形式进行自产自救,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增加城市居民收入、消除城市贫困、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途径。各级要积极倡导、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要紧紧围绕市容保洁、保绿、家政服务、卫生保健、物品快递配送、物业管理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挖掘就业潜力。同时,注意引导下岗职工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制作业等,多形式实现就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劳务活动和其它各类形式非正规就业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优惠证》,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期限一般为一年,临时营业期间免收各种税金以及除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临时营业期满后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
各地要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WTO对劳动力素质的新要求,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特点,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能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技术培训及信息咨询,提高其创业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勇闯市场的创业带头人,带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有效凭证。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措施,提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下岗职工的培训出勤率、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达到省要求的地市,可按照人均100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补助费列入当地再就业资金使用预算。再就业培训补助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向就业培训机构拨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补贴,补贴标准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五、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