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住撤乡并村契机,切实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通过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开发,创造就业机会;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北药种植与采集、发展畜禽水产养殖等,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鼓励国有企业扩大生产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深入挖掘企业自行分流安置潜力,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场地、设施和辅业经营项目,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进行改制、改组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统筹考虑,妥善安排,把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列入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企业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城市保洁、保绿、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劳务活动,向能源、交通、水利、建筑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工单位派遣劳务,实现阶段性就业。各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要优先招用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搞好协调服务,并根据劳务派遣活动开展情况,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参加由企业派遣输出劳务的下岗职工,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有企业增加的就业岗位,其新招用人员总数中,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超过30%的,每多招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低于30%的,每少招1人,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1000元就业调节金,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数量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拨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安置补助费如数收回。以自我雇佣方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按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在原企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积极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或《失业人员证》,在城市社区或进入各级政府开办的职工自救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各级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防疫、城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创造宽松条件并提供政策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注册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积极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贸部门及各种就业指导、培训、中介机构,要及时为下岗职工创业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支持。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原企业要在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