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无偿提供经济林苗木或补助部分苗木款等优惠条件,引导农民自愿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经济林,让农民群众从绿色通道建设中得到实惠。
(四)对已造林成林的,要及时发放林权证。
(五)在搞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对乡村集体或个人在建设范围内营造的商品林,可以按其经营目的实行自主经营。
(六)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对必须占用的耕地,可采取土地调整、占地补偿等办法解决。凡规划内占用的耕地,免征农业税费。要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
五、广泛筹措资金,增加对绿色通道建设的投入
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铁路、国省级干线公路两侧绿化带,按照国家规定,属铁路、公路部门管辖的范围,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铁路、公路管辖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由地方政府负责。专用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原则上由其管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交叉部分,部门和地方共同负责。河渠、堤坝、水库的绿化带按隶属关系划分,属国家和省管理的,由国家和省负责;属地方和部门管理的,由地方和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和交通、铁路、水利、城建、森工、农垦等行业部门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财政在工程建设期内,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从2001年至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国、省级干线公路绿化苗木补助;各市县、乡财政每年要在财力可能情况下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县、乡级道路绿化;已建成的国省级公路、堤坝等两侧绿化带尚未达到绿化标准或未进行绿化的,应按现行规划标准组织建设,其资金由交通、水利、林业和行署、市、县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都要把两侧绿化带按绿化标准纳入工程规划和设计,列入工程预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现有的国、省道在2010年前规划扩幅或改建高速公路的,要按标准完成原设计保留一侧的绿化,另一侧随路建工程同步完成。交通、铁路、水利、城建、森工、农垦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规划任务,落实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的通道工程建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造林补助费、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水土保持等涉农资金中要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依法使用农民义务工、积累工,实行以劳代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对绿色通道建设的投资,接受社会各界捐助。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道路、堤坝等沿线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主战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