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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至2001年9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自查。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广泛宣传《条例》有关法规和复查登记的原则及方法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到业务主管单位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及本通知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函件。
  第三阶段,依法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开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和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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