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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本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1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党组织。
  二、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已经成立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领导复查登记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都要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具体方案,做好具体部署,使复查登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创造复查登记条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核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抓好配合协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在工作中要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尽快建立复查登记工作联络制度,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各地在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逐级向上反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收集情况并报省民政厅。
  三、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指在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等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非营利性机构。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但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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