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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开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重新招标。
  第十条 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招标的各项规划。凡违反招标规则或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招标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未足额交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的费用、招标方案设计论证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核拨。
  第十八条 中标后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为五年,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五年期满后收回使用权,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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