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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占用
 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9日 深府〔2001〕31号)


  《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
             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偿使用公共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国有土地或财政投资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招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参与。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立柱式户外广告,须经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后实施。其设施需符合市规划国土部门设计要求,并确保安全。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投标人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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