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对自身财力难以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助。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时,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和适当照顾民族乡镇”的原则,确保困难地方乡镇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四、大力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财政的供给范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乡镇财政要认真清理支出范围,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有关要求,改革乡镇机构,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乡镇教师工资集中到县统一发放。
五、规范农税征管秩序,坚持依法治税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税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税收征管体系。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地方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但不得因此增加人员编制和税收成本。县(市、区)、乡(镇)农税征管机构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纪律,不得混级混库、改变收入归属,更不得买税、卖税。要改进征管作风,提高征管效率,对农民应当承担的法定税负要做到依法及时征收。在征管过程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纠正和防止征管简单化和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加强税法宣传,在落实农民减负的同时,引导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六、实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强化乡镇财政监管乡镇财政政务公开是乡镇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乡镇人大要充分发挥法定监督职责,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认真审查和监督,制止随意突破预算、超越财力搞建设的行为。要以方便群众知晓和理解的方式,定期公开乡镇财政政务,做到财务收支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建章立制的指导工作,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