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在制定行政区划方案时,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于某些事关全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乡镇总体比例与布局问题,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
(三)乡镇设置,在格局上,可参考1984年前的大区,同时兼顾现有交通联系、地理环境和城镇布局等因素;在模式上,原则上要整建制地撤并;在工作上,一个县(市、区)必须统一部署实施。
(四)进行乡村体制改革的地方,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理顺县乡村职权关系,转变管理职能;二是做好机构精减与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使新的机构精简、高效,人员结构与素质得到优化,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三是做好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和管理区集镇社区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利用好已有的各种规划成果和基础设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四是妥善处理被撤乡村的债权债务,管理、利用好原有固定资产,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五)妥善解决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对于干部群众一时难以接受、甚至有抵触情绪的划区调整方案,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必要时可暂缓实施或重新拟定方案。
撤并村民委员会,可参考撤并乡镇的作法。但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撤并工作应遵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办理,撤并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掌握,并将撤并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步骤
乡镇撤并工作于2001年上半年结束。总体上先合并乡镇,后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再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具体分以下几个工作步骤:
第一步:拟定方案。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拟定乡镇区划调整方案。然后,县(市、区)先向市(州)汇报,再向省民政厅汇报,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研究,以便上下取得共识。
第二步:上报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市(州)在认真考核、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按一县(市、区)一报,抄送省民政厅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民政厅办理乡镇变更的具体批复手续。
第三步:组织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地要集中领导、人员和时间,尽快将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落实到位。区划确定后,立即进行机构改革和分流富余人员、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