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优调强,减压减负的原则。乡村的撤并要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和农民负担。同等状况下,首先撤并那些“无街道、无企业、无办公设施”和基本上靠农民摊派过日子的乡镇,通过就近撤并,撤弱并强,撤小并大,使合并后的乡村有能力承担起建设发展所必要的财政开支,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乡村区划调整要充分考虑历史习惯、经济流向、水利水系、自然资源、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乡村人口与面积规模不搞一刀切。已进行乡村撤并工作的地方,或乡村规模已经较大的地方,要将工作重点转向其他配套改革。
二、设置标准
通过乡村体制改革,使乡村设置基本符合我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即乡村布局合理,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城镇体系更趋完善,城镇与区域有机结合;机构精简高效,管理成本明显下降;社会安定团结,生产生活秩序井然。具体标准是:
(一)全省乡镇平均人口为4.5万人,面积200平方公里。县市管理幅度为9--13个乡镇。大县市所辖乡镇数可多一些。除神农架林区等特殊情况外,山区县市乡镇平均规模一般不少于3.5万人;丘陵县市乡镇平均规模一般不少于4.5万人;平原县市乡镇平均规模一般在5万人以上。
(二)撤并乡镇后,以新政府所在地原属建制为依据确定乡镇建制,即:撤乡并入镇,新单位为镇;撤镇并入乡,新单位为乡;撤乡并入乡,新单位为乡;撤镇并入镇,新单位为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次乡村体制改革暂不增设新的建制镇,也不变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三)城关镇和区域中心镇的人口与国土面积一般应高于所在县市的平均水平。
(四)镇政府驻地都要设立1个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乡政府驻地可以设立居民委员会,被撤乡镇的原政府驻地也可以设立居民委员会。
(五)全省村民委员会标准总体上控制在:村平均人口为2200人以上,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乡镇管理幅度一般为20个村左右。大乡镇所辖村数可更多一些。各地可参照该标准,按不同地域类型确定所辖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实施标准。
全省乡镇以下管理区一类机构原则上撤销,个别特殊的也要逐步弱化管理职能,以便最终取消。
三、工作方法
(一)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市州负责督促、指导、把关。省政府宏观领导、决策。省民政厅负责办理行政区划变更的具体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