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乡村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发〔2001〕26号 2000年12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撤社建乡、撤区并乡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现有乡村体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乡镇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机构设置多,政府职能弱,财政压力大,群众负担重;资源配置不合理,部分乡镇设置不符合经济流向,与区域经济格局相悖,等等。村民委员会的设置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不利因素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行乡村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目前,我省开展乡村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村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已成为当今农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交通通讯及科技事业长足进步,干部群众思想观念不断更新,这些都为乡村体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积极进行乡村体制改革,有利于抓住世纪之交的历史机遇,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开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搞好乡村体制改革,对于解决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的基本矛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大战略一起抓”的战略举措,加快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乡村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村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为指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大乡村体制改革力度,适度扩大乡村规模,合理设置乡村机构,逐步完善城镇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努力实现体制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经济主导,促进发展的原则。乡村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乡村设置与生产力发展和区域经济格局相适应。扩大乡村腹地,形成规模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在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发展上有新的突破,推动农村经济新一轮大发展。
(二)合理布局城镇,加强城镇建设的原则。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小城镇是依托和载体。要通过适度扩大建制镇规模,合理布局小城镇,集中有限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城镇素质。依据区位条件和经济状况,建设好卫星镇、区域中心镇、口子镇等特色鲜明、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各类小城镇。发达地区要在重要交通干线创建城镇群带,完善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
(三)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撤并乡村,可为机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我省乡村普遍存在人员超编机构多的问题。乡村体制改革应立足于精减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乡村机构设置、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