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旅行社整体素质
旅行社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大改革力度,转换经营机制。要积极引导鼓励旅行社通过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以及联合、兼并、改组、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提高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旅行社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激励机制,有条件的旅行社可试行总经理年薪制。
要积极推进旅行社网络化经营,转变方式,拓展空间,扩大业务,形成规模效益。旅行社可采取异地设立“网络分支机构”、委托异地旅行社作代理社、与异地旅行社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在重点城乡、繁华街区、主要景点、交通口岸等建立分社、门市。要积极鼓励旅行社到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条件的旅行社要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网上组团业务,发展网络经营。各级旅游部门要打破行政区划观念,防止地方保护,推进旅行社网络化建设。
四、大力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导游服务水平代表了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旅游业的形象。各级旅游部门、旅行社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导游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努力提高素质。要规范导游词,突出思想性、艺术性。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管理。要从体制改革入手,培育导游市场,发展导游中介,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五、积极实施扶持政策,推动旅行社成熟发展
为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旅行社开拓市场、组织客源的作用,对旅行社实行以下政策:(一)对国际旅行社实行创汇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旅行社用于宣传促销的贷款,经市地旅游局和财政局同意或认定后,从旅游发展事业费地方留成中给予适当贴息。(三)省内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旅游设施收费,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10人以下优惠10%,10人以上优惠15%。对导游人员免收门票费。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有关政策。
六、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正确引导,扶持发展。要严格执行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行社既要依法严格管理,又要积极引导,帮助提高。要对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开拓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组团数量大的骨干旅行社,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重点奖励。对合法经营、规范服务、业绩突出的旅行社,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有重大违规行为,以及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劣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加快旅行社协会组织建设,健全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旅行社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