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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2号 2001年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为了保证我区各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补助水平
  (一)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补助水平。具体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增长因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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