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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20号 2001年2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结合全区前一阶段产品质量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第一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以后,我区不断加大质量工作力度,产品质量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客观地评价,目前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远不能满足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换代和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工作,着力解决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能力弱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推动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一)严明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至2010年)》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政策措施,把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质量工作,对本地区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召集,自治区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自治区质量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切实推动质量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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