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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征用土地及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三)执行计划生育方案的情况;
  (四)救灾、救济、移民安置的款物发放情况;
  (五)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六)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缴情况;
  (七)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由三至七名村民组成。本届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凭据定期提交财务监督小组审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村民委员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开支有不同意见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依法管理属于本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的事务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组内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及时对其成员进行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阻碍他们履行职责。未经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和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作出撤换决定的组织或个人的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上级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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