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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村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帮助村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培训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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