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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失效]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收8年,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农业、林业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
  第六条 投资新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免税期满后,4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可优先取得;
  (三)外方投资者可以依法收购已建成的收费交通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
  (四)外商投资勘查自治区紧缺矿产的,可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勘查非紧缺矿产的,探矿权使用费可减免50%,并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本规定第四、五条减免税优惠后,还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逐步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
  (一)外商在本自治区可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市政公用企业。可在本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进行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业企业、外贸企业的试点;
  (二)凡来本自治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房地产开发业、餐饮业、娱乐业除外。
  第九条 凡在本自治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来本自治区投资企业的生产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一)对投向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50%优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也按50%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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