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和引进现代农业技术、优质高产新品种项目,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创汇农业和节水农业项目,以荒山绿化、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草)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三)培育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信息通信系统网络等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四)金融、商业、外贸、保险、旅游、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和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五)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科技、教育和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来我省投资的世界五百强公司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股权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省对引进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自用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以依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路桥通行费、证照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减收百分之二十。
(三)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不足时,可以到银行购汇。
(五)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的,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依照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