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
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2001〕9号 2001年2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到本省投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审批登记
第四条 设区市必须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联合办公制度。凡经联合办公审批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