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
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
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办〔2001〕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贯彻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
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以及《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党组织的管理
(一)市委管理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或临时党委。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成立党委或临时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临时党委成员由市委任命;正式党委候选人报市委审定后,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
(二)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或临时党委对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不进行具体管理。这些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日常党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和管理;成立临时党委、正式党委或党委换届,党委人选由所属企业党委提出,征求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党委或临时党委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