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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科委《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市科委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五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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