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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每季度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进口废物利用场地现场检查,须填写《进口废物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不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不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第三十五条 评价单位在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中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并建议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进口废物评价和监督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准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可作原料进口利用的废物

  一、规范中可作原料进口利用的废物,是指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分为以下十类:
  第一类:动物废物
  0506.9010 (海关商品编号,下同)骨废料
  第二类:冶炼渣
  2619.0000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
皮及其他废物
  第三类:木、木制品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
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物;碎的、粒状的、粉状的软木
  第四类: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
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制浆本体染色的其他
纸或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制浆纸或纸板(例如报纸
、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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