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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物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物进口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资源比较缺乏,适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可以缓解我省资源不足的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但废物进口加工利用容易污染环境,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废物进口的管理工作,防止“洋垃圾”的进口和污染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
  我省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有一定的区域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的管理。除外经贸部核定经营废物进口的企业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废物进口任务。具有废物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规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禁止代理外地企业进口废物。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加工场地和加工设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能力。要严格控制新设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防止规模小、生产条件差、污染防治能力差的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各地对废物拆解加工场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进口废物加工区,对某些类型的废物(如废五金类废物)要集中到加工区内加工利用。
  二、严格控制进口废物的数量和质量,防止不符合标准废物的进口
  各地要严格控制境外废物的进口,对确有必要进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标准废物的进口。可进口利用的废物,仅限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增补目录》中的废物,未列入“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下列废物禁止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含显示器、显示管及线路板等)、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煲、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视机等废电器;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不清洁的废塑料制品。
  要加强对进口废物质量管理,进口废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的废物含量必须在《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严禁在进口废物中夹带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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