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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生态公益林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和现有森林资源特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把实施江河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和城镇绿色通道及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工程有机地统一起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
  (二)规划依据
  1.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和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1999年2月通过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相对集中。
  2.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坚持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统一。
  4.坚持在优先保护好现有生态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不断满足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需求。
  5.坚持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的,处理好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商品林基地建设的关系。
  (四)规划目标
  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林地总面积4278.41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30.6%,其中:现有生态公益林3989.76万亩(含灌木林地),占有林地面积的30.9%。确保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面积的比例达到法定要求30%以上。
  按森林权属分:规划集体的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894万亩,占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面积的30.9%;规划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84.41万亩,占国有林业用地面积的27.7%(其中国有林场划入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80.30万亩,占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的34.2%,国有采育场划入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43.66万亩,占国有采育场林业用地面积的21.0%)。
  按保护林种分:特用林面积862.14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的20.2%(其中自然保护区、小区、点面积579.95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3.6%)。防护林面积3416.27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的79.8%,其中水源涵养林面积1506.81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5.2%,水土保持林面积1840.64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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