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整理单位签定集体土地征购合同,明确约定补助金额、补助办法、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储备土地的数量等事项,并向拨付补助费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储备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经费的管理办法与土地整理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依照《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指标置换
第十二条 实施村庄整理,整理项目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新增耕地面积申请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专项用于实施村庄整理时的拆迁安置。置换后仍有节余的部分耕地,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
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必须逐级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置换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时免征耕地开垦费。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置拆迁户的,其建设用地免收有关土地规费。
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排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整理新增的耕地作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按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计收。有偿转让费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已完成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对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按60%的比例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定为农地整理区域:
(一)耕地丘形不便于农业耕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的;
(二)耕地地块散碎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或机械化耕作的;
(三)缺少机耕路、灌排水设施,不利于农业耕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