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投资资金要加大向软件产业投资力度。有政府入股的风险投资资金,要向软件企业倾斜。
(六)支持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软件企业进行上市培训,为其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七)金融机构要强化为软件企业的信贷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市场前景好、有出口业务的软件企业,可给予优惠利率信贷资金的支持。
四、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积极开拓软件市场
(一)鼓励我省有实力的软件企业在省外、国外建立分支机构,使之成为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广泛开展合资合作。创建国外软件出口联盟,积极发展国外软件外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