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和社会力量办学。在软件企业和相关企业建立高校软件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可根据教学培训成本和市场需求,实行合理收费。
(六)由省教育厅和省外国专家局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资助。
(七)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外省软件专业人员,可获得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的资助。
(八)鼓励在校大学生进入软件园创办软件企业,所在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对所创办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九)允许群体或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软件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若超过35%,并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通过国家科技部的审查认定;特殊情况下,如投资各方另有约定,不受此比例限制。
(十)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软件成果。可拥有超过35%的成果权益。软件企业可以用股权或期股、期权等形式奖励经营者和有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三、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十五”计划中,省和有条件的市要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金建设资金,专门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和软件园区的建设。每年各类投资、贴息以及相关税费的减免要达2亿元。
(二)建立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从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划出1/3,作为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内新创办企业。凡获得省软件产业发展种子资金的市,必须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
(三)省科技三项费用、发展高新产业专项资金、技改贷款贴息等,要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软件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及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四)按市场机制要求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政府适当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体,组建股份制形式的软件风险投资公司,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