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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五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的机关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部门会签,最后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发。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其中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为一式10份)。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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